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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联商会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表日期:2012-02-03  

第一章??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会的管理和指导,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工商联商会是指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经济类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工商联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,实行自愿组建、自筹经费、自主管理。

第四条 工商联商会坚持统战性、经济性、民间性有机统一,坚持团结、服务、引导、教育,通过宣传政策、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维护权益、加强自律,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,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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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??筹备成立

第五条 申请筹备成立商会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;????

(二)会员数量符合相关要求;

(三)有规范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;

(四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
(五)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有一定的活动资金;

(六)发起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具有一定的代表性。

第六条 申请成立商会按下列程序办理:

(一)发起人提出申请,阐明成立商会的理由,工商联进行论证,提出意见;

(二)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有关材料;

(三)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由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,开展筹备工作;

(四)经工商联批准,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;

(五)经工商联批准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;

(六)筹备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,不能按期完成的,终止筹备。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条 会长、副会长人选的基本条件:

(一)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,代表性强,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;

(三)热心商会工作,作风民主,办事公道;

(四)身体健康,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,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人选由申请筹备成立发起人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协商、推举产生。人选产生后,工商联采取征求意见、委托考察、实地考察等方式,重点从思想政治表现、诚信守法状况、企业经营状况、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,经考察后提交工商联党组会议审核,主席办公会议通过。

第九条 监事长(不设监事会的监事)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(一)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坚持原则,工作务实,清正廉洁,办事公道;

(三)身体健康,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;

(四)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。

第十条 监事长人选须工商联考察后提交工商联党组会议审核,主席办公会议通过。

第十一条 秘书长人选条件:

(一)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、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;

(二)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,熟悉相关政策、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,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;

(三)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、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;

(四)谦虚谨慎,以诚待人,廉洁奉公,办事公道,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;

(五)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;

(六)身体健康,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;

(七)未受过刑事处罚;

(八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二条 秘书长人选采取由发起人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,商会换届则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人选,经工商联考察后提交党组会议审核,主席办公会议通过。

第十三条 批准筹备成立后,按时召开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,通过章程,投票选举理事、监事,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;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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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??组织管理

第十四条 工商联对商会的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是:

(一)商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、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二)商会依法民主办会,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规范内部管理情况;

(三)商会及其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筹备、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;

(四)商会换届工作;

(五)商会重要人事事项;

(六)商会年度检查、年度审计和会长、秘书长的离任审计;

(七)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商会的违法行为;

(八)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商会的清算事宜。

第十五条 指导商会建立健全对会长和秘书长的考评制度。明确考评内容,规范考评程序,确定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评等次,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。

第十六条 对新任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培训。

第十七条 指导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,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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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??业务指导

第十八条 工商联指导商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,业务指导重点内容是:

(一)商会开展的各类经贸活动;

(二)商会的调研工作和建言献策工作;

(三)商会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、感恩行动及其他慈善公益事业;

(四)商会的外事活动;

(五)商会的维权工作;

(六)商会的宣传教育工作;

(七)商会的档案和文书资料管理工作。

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商会评价体系,组织开展对商会的评估活动。

第二十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,发挥典型引导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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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??罚则

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章程的,予以通报批评,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,且拒不整改的,年检初审不予通过;涉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,提出撤销意见。

第二十二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年度考评等次为基本称职的,进行诫免谈话;考评不称职或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,提出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罢免或解聘的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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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??附则

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3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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